释义 |
法律主观: 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法律客观: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三条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