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慢性疾病享受待遇具体如下: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在慢性病病种补助限额范围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付1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付10%—40%等; 2、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按月结算,居民医保部分病种按年结算,剩余部分不累计; 3、参保单位和个人医疗保险欠费或参保人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待遇等。 申请慢性病的条件: 1、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消费者; 2、所患疾病为医保规定的慢性病病种。 医保慢性疾病通常有: 1、肾功能不全合并尿毒症者; 2、糖尿病合并酮症酸中毒或合并肾病和视网膜病变者; 3、癌症的中晚期;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5、白血病急性期; 6、肝炎活动期和肝硬化晚期;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类风湿性关节炎,丧失劳动能力者; 9、强直性脊柱炎; 10、脑血管病后遗症伴随严重神经精神、肢体活动障碍者; 11、高血压病三级伴有心、脑、肾、眼合并症; 12、冠心病合并心力衰竭; 13、器官移植术后需常年服用药者。 综上所述,办理慢性疾病是医保部门为减轻部分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经济负担而实行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是普通门诊和住院治疗之外的一项额外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