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钱惩罚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区别 |
释义 | (一)金钱惩罚与执行程序中罚款的区别 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与执行程序中罚款措施虽然都具有惩罚的性质,但是却具有本质的区别,首先,执行程序中对妨碍执行人采取的罚款决定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采取的强制制裁措施,它仅以单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不以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基础,而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是基于当事人给付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且具有迟延履行行为。其次,执行程序中的罚款收缴后需上交国家财政,而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收缴后应支付案件申请执行人,两者虽然均由同一机关作出决定但性质却截然不同。再者,执行程序中的罚款仅仅具有惩罚的性质而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除具有惩罚性质外还具有补偿的性质。 (二)金钱惩罚与扣留、提取收入等强制措施的区别 金钱惩罚与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采取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等强制措施,虽然都具有经济的性质,都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却具有明显的不同。首先,金钱惩罚的惩罚数额与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措施的提取数额的计算基础不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应以案件执行标的额加执行费用为限,而金钱惩罚的数额需按法律规定的比例计算。其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强制措施仅仅是为了保证申请人权利得以实现,不具有惩罚的性质,而金钱惩罚除具有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外,还具有惩罚的性质。再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措施本身就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金钱之惩罚虽然具有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作用,但它本身不是一种强制措施,它的实现仍需要以其他强制措施作保障。 (三)金钱惩罚与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区别 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公告费、委托鉴定费、委托他人代为完成一定行为所需的费用等。实际支出费与金钱之惩罚虽然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其性质有本质的区别,二者不可混淆,尤其是在法院委托他人代为完成一定行为的执行案件中,切不可将实际支出费用与迟延履行金相互顶替。首先,实际支出费是为了弥补法院的办案经费不足,实际上是为了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而迟延履行金则是为了弥补申请执行人因债权迟延实现所受的损失。其次,实际支出费的收取以实际支出的数额为限,不以迟延履行的时间长短为标准,而金钱之惩罚则根据迟延履行的时间、数额等,按照法律的特殊规定来计算。再次,实际支出费由法院收取后上缴财政,而迟延履行金收取后要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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