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和不动产抵押的区别 |
释义 | 股权抵押与股权质押的区别: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一、如何有效设立抵押权 (一)抵押物在法定允许抵押的范围内 1.允许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二、股权转让填什么出质 股权转让是股权持有人发生实际性变更;股权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方式,设定了权利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质权人行使质押的,会导致股权持有人发生变更。 股权抵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可以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股权抵押只是一种担保形式,也并不是说如果到期未偿还债务,就可以自动成为股权转让,而是必须走清偿手续。在清偿手续之前,无权处置抵押的股权。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还有复杂的程序完成。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三、动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有哪些手续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搜索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 2、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3、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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