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已知的重要事实。如果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对于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是否是重要事实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且未告知保险人,那么保险人可拒绝理赔。但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或者即使知道该情况仍会承保,那么保险人仍需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已知的重要事实。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交纳的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但未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未依据第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对已知的、未告知的事实不得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