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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能否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
释义
    人民法院不能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需要质证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纳的证据均需要原被告双方质证。司法鉴定产生的结论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用,因此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均需双方当事人质证进行确认。
    1、质证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2、出庭通知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个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吗
    司法鉴定可以自行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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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