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公积金提取地点 |
释义 | 武汉公积金提取可以在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提取,具体流程如下: 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 3、支取公积金。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1、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2、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 (5)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6)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7)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 (8)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综上所述,已婚职工在网上办理租房提取,不动产权证提取等消费类提取,需要夫妻双方均在武汉建立公积金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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