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出租车改革新政是什么内容? |
释义 | 法律分析: 2014年11月,武汉市发布《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出租车企业也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司机收取有偿出让金。此前武汉每辆车需缴纳6400元/年经营权出让金,新政实施后,武汉每年减免的"份子钱"达上亿元。 法律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改革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存量规范、增量改革、循序渐进的原则,改革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行业监管,营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调节市场供需、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服务方式等措施,使“打的难”问题明显缓解,行业服务面貌明显变化,建立公平竞争、有序运营、服务优质、监管有力的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体系。 二、改革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调控方式 (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综合建成区面积、人口、道路、交通结构等因素,制订客运出租汽车发展“十三五”规划。定期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营运车辆里程利用率和居民出行分担率等指标,提出运力调控的计划。 (二)优化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力配置。组建客运出租汽车运力咨询委员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研究提出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运力配置方案。新增客运出租汽车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组织实施。探索约租、驻点、包车等多层次的营运服务方式,推广新能源等节能环保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三)发展新城区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在新城区适度发展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按照规定设置营运标志,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营运。新城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加强对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的日常监督与管理,明确区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明确客运出租汽车的动力性能、安全设施、节能环保、服务设施、营运标志等技术标准,指导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按照技术规定选购车辆。客运出租汽车自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年退出营运,允许营运不满6年的客运出租汽车提前退出营运。 三、改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 (一)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经营者也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以切实减轻驾驶员的负担。对经营者实行经营许可及营运车辆数量管理,对营运车辆实行营运许可。依法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和买卖。 (二)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期限统一为6年,起始期为对应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注册日期”,终止期为对应车辆实际退出营运的时间。 (三)实行营运许可终止后重新申请许可。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许可终止后,经营者可以重新申请许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在原许可期限内的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定为合格的,予以许可;认定为不合格的,不予许可。 四、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监管 (一)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运营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承担安全营运、服务质量和稳定工作的责任。经营企业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二)规范经营企业运作机制。新进的经营企业和新增的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的经营模式。现有经营企业逐步向“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经营模式转变。 (三)培育骨干经营企业。鼓励经营企业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打造服务品牌。通过新增客运出租汽车和现有经营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着力培育骨干经营企业,发挥其主导引领作用。 (四)加强质量信誉考核。依法开展以乘客投诉、第三方测评、安全营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负面清单,实行“底线”管理。对考核优秀的经营企业,在新增客运出租汽车招投标时给予加分;考核基本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减少其营运车辆数量;考核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将考核调减的客运出租汽车数量奖励给考核优秀的经营企业。 (五)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电子档案,完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和运行效率。建设驾驶员供求信息平台,为经营企业和驾驶员提供便利。 五、加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 (一)加强从业资格管理。按照市场需求和合理的人车比,调控驾驶员总量。新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人员,应当具备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信用记录良好等条件,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加强服务行为监管。依法开展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驾驶员服务行为实行违规记分制度。驾驶员的考核结果与经营企业的考核挂钩。 (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驾驶员发生劣质服务等行为,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直至取消对应车辆的营运资格。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记入从业人员“黑名单”,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六、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体系 (一)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营运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起步价、公里租价、等候费等标准,明确客运出租汽车出武汉市域的营运价格确定方式。 (二)完善营运价格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国家成品油、天然气改革机制要求,实现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与燃料价格联动调整。 七、改革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体制 (一)加强市级宏观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制订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策,确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客运出租汽车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发挥区级管理作用。按照城市综合管理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对火车站、机场、长途客运站等设置的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点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三)转变行业管理职能。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经营企业、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边界,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 八、改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和营运环境 (一)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经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经营企业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营造良好环境。畅通渠道,定期听取经营者、驾驶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中遇到的行车、停车、如厕、加气等困难和问题,鼓励经营企业和社会单位设立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点。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驾驶员与乘客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风气,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驾驶员的良好氛围。 (三)弘扬行业新风。开展新风奖、星级驾驶员和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文明服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驾驶员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经营企业给予奖励。 九、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规划、环保、城管、质监、物价、法制、公安交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机构保障。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强化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将其人员、管理、项目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法制建设。修订、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管理行为,建立长效机制。 (四)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内容,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改革的良好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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