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1公斤以下的,允许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 二、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公,另外,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公斤的,只允许l克的误差;称重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则允许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仁至5公斤的,也只允许3克的误差. 法律依据: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及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