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离婚时,双方财产的分割要考虑是否婚内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专门的特殊约定,如果有约定则遵从约定。而一方将婚前房产加了配偶的名字,如果加名的原因,实际是对另一方的赠予,那么房屋一旦办理完增名手续,房产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在离婚时,如果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协商一致的话,则按照协商结果分割。否则,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可以协议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如果双方对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