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包括: 1、纯无名合同:例如,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肖像权使用合同,其内容是关于肖像权的使用及其报酬等事项。 2、准混合同:如某甲与户主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但某甲以担任乙的儿子的家庭教师折抵房租。从准混合合同内部结构层面观察,准混合合同是一个有名合同与一个无名合同的结合。 3、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在内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 4、还有一些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单独为期限或条件设定的合同,也是无名合同。 所谓的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是法律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