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收监前体检项目有哪些 |
释义 |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狱收押罪犯是必须体检的。对于不附合收押情形的可以暂不收监。都是一些常规检查(各个地方的监狱规定有所不同),包括肝炎结核艾滋病以及胸透观察有没有体内异物、以防自残、自伤,包括艾滋病病毒一项。特殊情况会通知家属。按法律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直接收监是违法的。体检项目包括: 1、既往史:疾病史、吸毒史、精神病史、手术外伤史等; 2、一般检查:身高、体重、体貌特征、头面部、躯体、四肢等; 3、五官科:眼、耳、鼻、喉、视力、听力等; 4、外科:皮肤、淋巴、甲状腺、胸廓、脊柱、四肢关节、生殖器、肛门等; 5、内科:血压、心率、心肺、肝、胆、脾、肾等。 (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查、免疫检查;根据防疫重点,开展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检测。 (三)胸部X线 (DR)检查。 (四)B超(肝、胆、脾、肾、男性前列腺、女性子宫及附件)、心电图检查。 (五)妇科检查:对女犯作常规妇科检查及相关内容的检查。 一、判决书多久通知家属? 判决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通知家属。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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