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森林失火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一、森林失火罪量刑标准 1、森林失火罪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森林失火,造成死亡的人数在一人以上或是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达到立案的标准。如森林失火造成公有财产或个人私有财产的直接损失在五十万以上;造成家庭房屋损失达到十户以上的;或者达不到以上标准但是情节严重的同样立案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3)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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