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就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难以起诉“第三者”。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者”,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