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应具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 具体标准: 1.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 4.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一、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