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票抬头,就是“购物人名称”。如自己购买,就写自己的名字。如单位购买或个人购买需要报销,就应该写单位名称。因为发票的抬头必须是实际购买方(付款方)。发票必须有开票对象,是国家监管票据使用的手段,也是相关部门查账的重要项目。同时,作为内控管理,具有抬头能有效避免管理漏洞,避免将不属于公司的费用或支出入账。不管是内控还是对外,公司抬头都是十分必要的监管手段。因此,如果需要由公司报销,则必须以公司作为付款单位,这样才符合发票的要求。 同时,用以公司报销的发票必须开具公司全名与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并不是所有个人抬头的发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实性原则,与经营相关的允许税前扣除,比如: (1)机票、火车票; (2)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医药费发票; (4)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资格认证费用; (5)员工入职前的到医疗机构体检票据等; (6)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7)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等。 即员工因公出差的车票、人身保险费、体检费等票据,虽然是个人抬头,但都是与企业经营相关,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