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漂流物之日起20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物品之后,知道所有权人的,应当及时通知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发布公告。除遗失物外,还有在江河湖泊上飘流的物,藏在夹墙、地下、山洞的埋藏物或隐藏物,这些物的处理与遗失物基本相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