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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释义
    一、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提供评标评审服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
    4、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标专家负有的义务: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评标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的基本特征:
    1、地位具有法律性。
    2、权力独立性。
    3、作用具有主导性。
    4、职能具有专业性。
    5、程序具有规范性。
    6、过程具有保密性。
    7、身份具有特殊性。
    8、行为具有自律性。
    9、管理具有流动性。
    10、结论具有实践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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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6: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