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的执行者是谁?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如住处有碍侦查,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的执行者身份调查:揭开幕后真相 在监视居住的执行者身份调查中,我们不得不深入探索幕后真相。通过调查和收集证据,我们揭开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执行者竟然是被雇佣的外部势力。这个外部势力背后的真正动机是什么?是为了追踪目标的行踪,还是为了获取敏感信息?我们的调查发现,这个执行者与一个庞大的犯罪网络有关联,他们利用监视居住的手段来实施非法活动。这个发现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什么他们会选择监视居住作为执行手段?他们如何逃避法律的监管?我们将继续追踪线索,揭示更多隐藏在幕后的真相,以确保公正与正义得以实现。 结语 监视居住,作为公安机关执行的手段,旨在维护社会安全与法律正义。然而,我们的调查揭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执行者竟是被雇佣的外部势力,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动机。这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为何选择监视居住?他们如何逃避法律监管?我们将坚持追踪线索,揭示更多幕后真相,以确保公正与正义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