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施工供水(大型泵房及干管)。(2)砂石料系统。(3)混凝土拌和浇筑系统。(4)大型机械安装拆卸。(5)防汛、防冰、施工排水。(6)施工通信。(7)施工临时支护设施(含隧洞临时钢支撑)等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