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使用 公积金 购房有“三项注意” 其一,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作购房首付。如果市民想要通过 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即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者夫妻双方的 身份证 、 户口 本,已 结婚 的需要提供 结婚证 等证明材料,到当地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其二,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比如,一位市民 贷款 购买的房屋总价为20万元,而他的公积金存储余额有30万元,他只能提取2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 *部分城市 公积金贷款 达60万。比如: 西安 特殊情况可达70万、 成都 、 广州 等多地区。 其三,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再用公积金购房。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系统上就会有相应记录,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 二套房 。但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夫妻双方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买房 ,仍视为首次购房,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