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搬运视频在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属于侵权行为。搬运视频本质上没有任何创造性和劳动价值,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法律客观: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