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租赁合同未到期能否提前解除取决于情况。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承租人无法达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有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