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忘物侵占罪没证据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侵占遗*物拒不归还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话,可能是没办法构成侵占罪的,应该积极的寻找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的证据。 浅议侵占罪中遗*物的认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对遗*物的理解,刑法理论界的争议比较大。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对遗*物的理解,刑法理论界的争议比较大。我国《刑法》规定遗*物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一,但究竟什么是遗*物?是否等同于遗失物?对此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说法,有等同说与区别说。前者认为此处的遗*物即遗失物,并无根本区别;后者认为,遗*物与遗失物是不同的概念,《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使用遗*物的概念是立法者对犯罪对象的有意限定。本人赞同后者的说法。 我国刑罚就是通过有主有从、互相配合,有轻有重、互相衔接的设计方式,形成了严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刑种都有它特定的内容和作用。刑种的多样性,是为了适应犯罪性质和情节的多样性,便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所以,这些刑种是切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的。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如剥夺其自由,剥夺其政治权利,剥夺其财产等。所以刑罚对被判刑人必然造成痛苦,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这是刑罚的属性。正是这个属性,使刑罚发挥惩罚、惩治和威慑的作用。同时,刑罚还包含有谴责的因素,它是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国家对于他干了犯罪这种坏事的一种严厉谴责。由于刑罚谴责某种犯罪行为和实施这种行为的人,遂使人们意识到犯罪的事干不得,走犯罪的道路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所以这种谴责又是一种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刑罚是惩罚和教育的辩证统一。惩罚和教育都是我国刑罚的内容属性。单纯的惩罚和脱离惩罚的单纯的教育都不是刑罚。 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惩罚和教育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 特殊预防就是预防犯罪分子本人再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刑,除了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依法判处死刑外,对其他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去恶从善、悔罪自新、遵守法纪、自食其力的新人,化有害为无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国对罪犯改造工作的实践证明,多数犯罪分子通过惩罚和教育,是能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以及自己犯罪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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