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集中交割指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是仓库交割方式的一种,交割价格按交割月份所有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采取集中交割可以有效避免交割违约,为卖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和买方筹措货款留下充足时间。 滚动交割是指进入交割月后可在任何交易日交割,由卖方提出交割申请,交易所按多头建仓日期长短自动配对,配对后买卖双方进行资金的划转及仓单的转让,通知日的结算价格即为交割价格。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级别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期货转现货是指期货市场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这种交割方式在全球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中都有广泛应用,我国三家期货交易所都已推出期转现交易。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