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陪送一辆车是否是共同财产? |
释义 | 女方父母为女儿婚前购买的车辆属于陪嫁物,是女方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个人财产为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确定只归一个人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如果未明确是女方个人赠与,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父母为女儿结婚而购买的车辆属于陪嫁物,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也有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成为城市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儿出嫁前,女方父母往往会陪嫁一定财产,这是当今社会普遍的社会习俗。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离婚的话,仍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女方父母买的车,若未明确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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