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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释义
    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3、提供证据;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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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