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泉市公租房的新政策 |
释义 | 酒泉市公租房的新政策办理对象:1、家庭或单身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2250元;3、三年来无房产交易。 办理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4、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审核的家庭获得租金补贴资格;3、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承租公租房并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的,市住保中心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帐号内。 补贴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 1、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家庭人均月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补贴系数为0.3;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非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0.9。 2、每季度领取租赁补贴少于50元的保障家庭,其租赁补贴按每季度50元发放。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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