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举证的规定 |
释义 |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举证的规定如下: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提供相关证据;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 4、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追索申请仲裁之日两年前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举证。 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以下几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举证的规定有: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该提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要求工作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按照合同约定应按工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减少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应按减少工资报酬的事实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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