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社会组织举办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事项须报备。社会组织举办各种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须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遵从国家大政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社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谁发起谁负责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所举办的活动事项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内容健康有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