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维修基金 |
释义 | 公共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商品房销售在进行销售的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是,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凡是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指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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