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药师法》,二十年推动,仍未出台 其实,有关药师法的立法问题已酝酿多年,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早在二十年前就已开始。 法律依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四条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