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是可以撤回申请的。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申请人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撤回后不能再就同一事由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