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协会对律师惩戒有哪些 |
释义 | (1)训诫; (2)警告; (3)通报批评; (4)公开谴责; (5)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6)取消会员资格。 一、上市公司行政处罚 财政部的处罚种类较简单,仅行政处罚决定一种,而中国证监会的处罚种类较多,有行政处罚决定,也有责令整改通知或公开通报批评。在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中,行政处罚决定和公开通报批评一般分开使用,而后者数量较少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开始同时使用,即被处罚单位同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且数量有所增加罚决定的内容主要是责令改正和罚款,而责令整改通知的内容基本上是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改正”条内容的展开,公开通报批评的内容除公开谴责外也要求进行整改。 二、我国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种类。 1.训诫。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训诫处分,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2.通报批评。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通报批评是在内部范围内进行。 3.公开谴责。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4.取消会员资格。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三、7月15日起实施的行政处罚法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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