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讲解公司股东知情权中的查阅、复制权 |
释义 | 公司法中明确了对于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是有权查阅与复制的; 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仅有权查阅,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复制,因此若股东要求复制会计账簿,属于超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无法得到支持。至于除上述提到的文件材料外的公司其他材料,若股东要求查阅,亦属于超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诉至法院,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同时,若股东想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还有一项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需要在书面请求提出的十五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一前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在保障股东相应的查阅复制权救济途径的同时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即便如此,若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需要公司对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法保护的是公司的合法权益,若公司无合理依据,无法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依然无权拒绝提供查阅。 另外,若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中存在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的内容,该内容无效,公司是无权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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