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除名和开除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类别和审批时效不同。开除是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处理时效自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除名是不属于行政处分,仅是一种行政处理,处理时效未规定具体的审批时效,仅规定对犯错误的职工及时处理。二是适用对象及条件不同。开除适应于严重违法乱纪职工。包括以下情形:被判刑并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三是实施程序不同。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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