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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程序
释义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制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出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登出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到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被,做出核准登记或者帮准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登出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出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压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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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2: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