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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份买卖合同履行顺序如何确定
释义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等。
    一、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几种
    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直接交付标的物、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多份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就一个物品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的,只要合同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按照先交付优先于先付款,先付款优先于先签订的原则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定有哪些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规定,其实具体来说,就是有出卖人必须要履行交付的约定来标价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是必须要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但是由于买卖合同是就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然后由买受人支付价款。所以这决定了买卖合同必须是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不仅是权利人然后又是义务人,所以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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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