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籍贯,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一般从父,个别从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 出生地就是自己出生的地方。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三 第四条 第十一项 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郑州市”、“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附件三 第四条 第十五项 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