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招股说明书有效日期为6个月。招股的标准: 1、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的财会资料和别的信息; 2、修改、补充的信息,须先经承销商、推荐人以及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的认可,再报证监会审核后,发行人方可发行; 3、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