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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里放多少条烟算违法
释义
    《烟草专卖条例》第52条中清晰明确的指出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一直以来,烟草都是由国家统一生产、派发销售、监管,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可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烟草。香烟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专卖品,切不可私自运输、过多收藏。将烟运回家里,如果没有获得烟草局的准运许可,便属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如果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属于违法行为。烟草正常出售不犯法,但是倒卖烟草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二十万支以上的犯法,也就是非法出售一千条以上犯法。
    以下情况对于烟草有不同的限制:
    一、邮寄
    我国对邮寄烟草制品实行限量和邮寄证明制度。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7号)明确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两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二、异地携带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 》(国烟专〔2008〕18号)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当事人自驾运输工具运输卷烟,超过个人携带香烟限量,没有依法办理携带证或准运证,自运违法;通过物流站或利用公共运输工具办理托运手续,个人不随车走,托运也违法;租车运输卷烟,一律构成托运,同样触犯法律规定,无一例外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三、携带大批香烟要审批
    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250条)。
    携带证具有有效期限限制:一般从签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0日。通常签发机关会考虑携带起止地点的距离、携带人选乘的交通工具,结合携带人的申请期限,合理给予携带证有效期限。
    另外,携带证也有数量限制:一份携带证只能签发给一名携带人,且仅限本人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更不得转借他人。携带证原件应随携带的卷烟同行,证货相符,才能被畅通放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或者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的,将会受到罚款或者被强行收购等法律处罚。对于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涉嫌违法。因为我国的烟草都是由国家统一生产、派发销售、监管,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可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烟草。个人收藏烟草因为存在一个运输的问题。将这些烟运回家里,没有获得烟草局的准运许可,便属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中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
    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涉嫌违法。因为我国的烟草都是由国家统一生产、派发销售、监管,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可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烟草。个人收藏烟草因为存在一个运输的问题。将这些烟运回家里,没有获得烟草局的准运许可,便属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中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
    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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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