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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禁止国家机关、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
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这是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应当由社会上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承担。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不利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交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各类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也不利于国家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廉政建设,影响政府形象。因此,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都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也就是说,既不得直接出资,开办驾驶培训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也不得采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合资、联营、合作或者其他方式,直接参与举办或者变相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以及参与这些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或者利益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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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