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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密协议是否能够发挥作用?
释义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商业秘密侵犯行为的分类。保密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商业秘密的泄露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侵犯行为主要包括盗窃、利诱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披露商业秘密。明知或应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并获取、使用或披露也属于侵犯行为。
    法律分析
    一、保密协议协议有效吗
    签订保密协议是民事活动,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的一大法宝,商业秘密的泄露会给拥有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会被窃取者搞垮。由于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加之市场竞争激烈残酷,人们法律意识不强,造成当前社会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日益严重,这些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类: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商业秘密。作案人员多数为单位内部职工,也有可能是外部人员,作案手段因而大多表现为顺手牵羊。利诱是指以物质利益(如高薪)或其它利益(如女色)为诱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即使之公开。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必将损害商业秘密权益人的权益。披露人不一定出于谋利动机,有时也可能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利用商业秘密谋取利益,或者允许他人利用商业秘密以谋取利益,如从中收取“信息费”、“转让费”等;当然无偿转让,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的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时行为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违背其根据合同或职责所应履行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业务,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此类作案者主要有:
    A、因工作关系需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法律顾问、律师、会计师等。
    B、权利人的业务伙伴,如供应商、代理商、协作厂家等。
    C、付出使用费后取得商业秘密的使用权的受让人。
    D、依法履行职责时知悉商业秘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前述三类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结语
    保密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保密协议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主要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约定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对于明知或应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的签订和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企业竞争优势和防止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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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