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机关期限是二日内。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