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信用证开立后,在其规定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开证行应履行如下义(一)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应即期付款;(二)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三)对议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后买方凭单取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