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概括地说,凡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只要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都属于非法出版物。其种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此外,凡具有反动、淫秽内容的出版物,不管其出版印刷单位是否为经批准的合法单位,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