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住院期间在家休养,外地出差或上班工作的。2、住院期间,连续72小时以上,无医疗服务项目记录或费用产生的;连续5天以上没有病程记录;3、入院时间超过24小时,无规范的病历记录资料的;4、住院记录的病人数超过病区科室实有床位数的;病人住院期间无实际床位,或无相对固定床位的;5、以体检、购药为主要目的住院的;由门诊部收治并做住院管理的;门诊费用住院方式结算的;6无特殊原因,现场检查当天多次不在院的或夜间24小时不在病房的。7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