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
释义 |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 2、陈述权 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 3、控告权 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 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谤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 5、要求保密权 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6、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民事类型的案件还是刑事类型的案件证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的,所以在接到相关的机关的要求出庭作证的,是需要及时的按照上面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来完成作证义务的。否则的话对于有关的部门来说的话,是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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