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碰撞损失赔偿责任 |
释义 | 船舶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在水上接触而发生的损害事故。海商法所指船舶碰撞,为航海船之间的碰撞。航海船与内水船的碰撞,类推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构成船舶碰撞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碰撞事实。碰撞只限于船舶与船舶的接触,不问接触水域为海上或内水,也不问其在航行中或停泊中接触。船舶与栈桥、码头、浮标等接触不构成船舶碰撞。船舶虽没实际接触,但因相互接近而发生损害称为间接碰撞。如小型船因大型船造成的波浪而受损害。对于间接碰撞,准用海商法之规定。 (2)要有损害事实。船舶因相互接触发生损害时才能以船舶碰撞论处。 (3)碰撞与损害要有因果关系。 (4)碰撞系船员过失行为所致。双方均无过失,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碰撞,或不能证明碰撞是一方或双方过失行为所致,损害由受害方自负。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便在当事人间发生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关系。过失船舶的船东,对被害船舶及旅客,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若过失在船员,船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过失船员求偿。若船东、船员均有过失,则承担连带责任。若碰撞是由于引水员过失造成,船东也得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引水员和派出单位不负赔偿责任。过失船舶的船东对本船货物及旅客的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此项损失由运输人承担,若船东本身就是运输人,则由船东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因双方过失碰撞造成损害时,如能判定过失轻重,据此分担损害,否则平均负担。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过失船舶致第三者损害的,各过失船船东对第三者负连带负责,其内部仍按过失轻重分排责任。船舶碰撞的赔偿范围,包括船舶的损害、所载货物损害,以及船上旅客、船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一、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 我国现有两个专门处理涉外及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一个是正式成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海事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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