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口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改革住房租金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此目标,我市各年度住房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是:1995年4.3%,1996年6%,1997年8%,1998年10%,1999年12%,2000年15%。1995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0.68元。 第三条提租的范围是全市出租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各时期租金和补贴的调整幅度统一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 第五条调整后的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租。 第六条提租后新增租金收入纳入各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 第七条租住公房的房租由出租单位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统一扣缴。扣缴的具体程序为; 1、出租单位与住户所在单位须签定委托代缴租金协定书。 2、出租单位向住户所在单位提供该户住房清单。 3、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出租单位提供的住房清单的月租金额,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出。出租单位要按扣缴租金总额的3%付扣缴租单位代办费。 4、出租单位对无单位社会散户的住房租金,仍实行走收的办法。 第八条住房补贴发放范围是:租住公有住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1980年以后由个人出资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以及由个人出资合作集资建房,取得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职工应发给住房补贴。 历史上形成的自住私房或租住私房的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九条提高住房租金后,住房补贴为工资总额的3%。原执行的标准(工资的2%)停止执行。 第十条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上年底的月工资总额核定,从提租之月始,按月计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起薪的下一个月起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本市职工须凭公房出租单位发给的租住公房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发给住房补贴。职工调动或迁居时,住房补贴相应的转移。 居住市内的外地在职职工、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和军人,凭住房出租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房证明,向本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发放住房补贴后,部分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企业由单位住房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自有资金解决。 公有住房提租后,其租金实行按质计租的原则,并结合房屋所在地段、朝向、结构、楼层、设施等因素,实行增减计算(见附表)。具体租金由出租单位按市统一租金标准核定。 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即户门内的居室、厨房、走廊、厅、储藏室、卫生间、厕所、壁橱。阳台不计租,实行由住户自行养护、维修、更新的办法。 计算租金金额和使用面积取位。金额以元为单位,小数点以下取两位,使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以下取两位。 月租金计算公式: 应收月租金=(基本租±调节因素)×户合计标准面积+超标部分租金×超标准面积+特别设施金额。 第十九条各市(县)、区、镇及工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须报经市房改办审核。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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